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所名解读

设立人刘恩民解读“九一”所名:
         取名“九一”, 本意是对本设立人刘恩民于1991年考入现在的西北政法大学(当时为西北政法学院)开始学习法律该在人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的纪念。另外,该“九一”名称也较为简洁,可谓好说、好听、好记、好写!当然,说到“九一”也容易让人想到九九归一、一言九鼎等该寓意深刻的词语。对于“九九归一”,其中的“一”,即百家道术中的“道”也,是真善美的有机结合体,可谓是影响中华文化渊源的其中道法文化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对此境界,应是本设立人所可望而不能及,只能以此自勉并毕生为之求索!其次,“一言九鼎”,乃彰显诚信。取其之意,以警示设立者本人及同仁,执业谨尊诚信垫基,并将始终秉持“简朴求真、名副其实、明法执言、人本诚基”的办所理念及始终信奉“为您服务、乃我天职、公平正义、心向往之”的办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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