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作者 师安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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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7/20
应当说,本案例中的裁判思维是对最高法院关于追求个案公正和“有错必纠”最新司法精神的充分体现。周强院长于2013年在延安中院调研时强调,必须确保个案中的司法公正;同年7月4日,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本案例正是在这种“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的司法自信的新背景下作出的。 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施行)规定,“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显然,食品安全标准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均是重要的审查依据,此点留待下文解析。(未完待续) 本文原载于2014年2月10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