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
作者 师安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2
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知食品安全犯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别规则。根据“两高”联合解释的规定,此类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由于国家相关标准难以涵盖和穷尽全部食品安全因素,故“两高”同时规定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