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5
作者 师安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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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01/04
五、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能否作出新的裁判结论 我们注意到,延安中院的终审判决除对上诉人师有富依法宣告无罪外,对贾某等其余四名未上诉的被告人均同时全部判决宣告无罪。那么,此种实体处理方式是否具有程序法依据? 笔者认为,延安中院的实体判处结论完全合法。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同时,最高法院《解释》进一步明确: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很显然,新刑诉法及其《解释》既赋予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程序上的全案审查权;同时赋予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论进行全案处置的实体处理权,这种权力受到“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的制度保障。 事实上,当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部分被告人未上诉的,除了上述处置方式外二审法院还可在处理完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之诉讼请求并使案件终审后,再以“院长发现”的形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这样亦可纠正一审判决对未上诉当事人的不当定性及判处结论。(本宗案例解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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