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诉讼限制

作者 小牧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4/08/08

    一、责任竞合的实践做法及产生的问题

在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案由诉至法院,将取得较违约之诉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已经成为诉讼常态。

原因有四:

  一是以侵权请求权为由诉至法院,较违约请求权更易被法院受理。侵权责任案由受理范围广泛,不受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影响,只要有利害关系人起诉,且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受理;而以违约请求权起诉,则需要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较确切的合同关系。

  二是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可以圈定得更为广泛,不受合同约定及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的限定范围影响。除了侵权纠纷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其他的经济损失只要不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或有意扩大,侵权人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与损失范围的因果关系不易界定,出于对无过错受害者侧重性保护,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失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多是从宽掌握,不会过于精细地细究充分必要条件,一般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在违约之诉中,原告势必得不到如此充分的赔偿。

  四是关于侵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出台尚少,对于侵权责任,没有因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作具体规定,只有简单粗略的规定。而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相对成熟,各类型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有较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范围都是比较清楚的。因此,原告无论是否基于合同权利提起诉讼,都愿意选择侵权请求权作为诉因,以利于扩大赔偿范围,以此寻求最广泛的权利救济。

  对于法律规定得较为完备、当事人均有预期心理的合同纠纷,反而比法律规定稀少、当事人毫无预期心理的侵权纠纷所取代,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做法,使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违约之诉形同虚设。如此下去,将产生以下弊病:一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侵权之诉并无预期心理,违反了法律预期性原则,同时民事合同平等协商的原则遭到破坏;二是当事人侵权之诉离不开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审理侵权之诉仍需以合同之诉为基础,在适用法律上绕弯曲折;三是侵权之诉不易分清因果关系,侵权损害范围不易界定,出于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人往往容易被判决承担远大于违约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缺少合理预见性,不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四是侵权法律法规较少,合同法律法规较多,明显的违约之诉被代以侵权之诉,易陷入法律虚无主义,不易形成统一的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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