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企业间借贷裁判规则16条
9.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间资金借贷,应认定为无效 ——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资金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10.一方以保息分利方式获取固定利润的应认定为借款 ——一方提供资金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亦不承担风险,并按比例收取利润,应认定双方关系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
11.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12.名为资产委托管理实为非法借贷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不具有受托管理资产资质的一方接收委托人资金,以投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构成对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的介入。
13.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合同不应认定为企业间借贷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一般不应认定该类合同实质上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14.假借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赔付实施违法拆借应为无效 ——保险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约定,无论出险与否,期限届满后均返还保险费并获得固定赔付的,应认定为无效。
15.主承销商预先垫付发行人募集股款与资金拆借不同 ——主承销商提前垫付投资人认购证券的部分股款给发行人,与企业之间单纯拆借资金有着本质不同,应认定为合法。
16.借款合同仅系形式,实质并非企业间资金拆借情形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款支付股份认购款,因合同实质并非企业间借贷,故不应认定无效。
【规则详解】
1.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所签协议应无效
——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假贸易
案情简介:2008年,材料公司为向实业公司融资借款,采用代理采购方式,约定实业公司代理贸易公司向材料公司采购钢卷,贸易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查某对贸易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买入单价每吨8015元,卖出单价每吨7800元。同日,实业公司与材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随后,实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在实业公司依代理采购协议向材料公司、贸易公司、查某追索垫付货款2000万元时,材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提出本案代理采购协议及销售合同实为企业间借贷,应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