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企业间借贷裁判规则16条

作者 小牧 来源 天同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16

  

  法院认为:同一日高买低卖完全违背商业常理。在钢卷买卖不存在专营或限制经营,材料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亦不存在联系沟通障碍的情况下,贸易公司额外支付代理费的循环采购行为显然违背交易惯例。本案证据链证明,案涉钢卷买卖,是材料公司、实业公司、贸易公司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融资交易。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融资交易的参与人,对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实业公司、贸易公司、材料公司通过签订《代理采购协议》、《销售合同》,达到了实业公司向材料公司提供2000万元融资款的目的。上述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材料公司应将收取的2000万元返还给实业公司。材料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在执行的重整计划中确认了实业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实业公司有权依重整计划向材料公司主张受偿。对于材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应认定为实业公司因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损失应由有过错的当事人合理分担。查某、贸易公司、实业公司作为融资交易参与人,明知企业间借贷非法仍参与,主观上均有过错,对于本案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实业公司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按公平原则,查某、贸易公司应对材料公司不能清偿实业公司损失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实业公司自行承担三分之一损失。

  

  实务要点: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协议无效后,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查某与某实业公司等借贷纠纷案”,见《申请再审人查莉莉与被申请人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101/25:230);另见《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法律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369);另见《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法律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320)。

     

  2.银行为无基础交易关系申请人承兑贴现,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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