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企业间借贷裁判规则16条
6.企业间借贷演变为还款协议视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
——当事人之间签订还款协议取代之前的借款合同,形成各方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还款协议⊙清结债务⊙新的债权债务
案情简介:2008年,贸易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因逾期未还,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贸易公司应偿还实业公司欠款、赔偿金及按日2‰计算的违约金。嗣后,实业公司依还款协议起诉,贸易公司以企业间借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只应偿还本金。
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各方尚未结清债务的确认。还款协议的签订取代了之前的借款关系,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亦仅不保护高息部分,对于因借贷产生的债务仍需清偿。现贸易公司提出的还款协议中违约金过高部分已由法院做了适当调整,将约定的日2‰违约金下调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还款协议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况且,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属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范围只限还款协议,故对还款协议前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高息问题不属法院审理范围。判决贸易公司按还款协议偿还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
实务要点: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还款协议取代之前的借款合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系对各方尚未清结债务的确认,应合法有效。即使企业间借贷关系无效,法律亦仅不保护高息部分,对因借贷产生的债务仍需清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企业间借贷演变为还款协议案件的处理——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弘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603)。
7.认定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或借款合同的条件
——认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条件,均应当具备“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一法律特征。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清理、补偿协议⊙独立性
案情简介:2004年,村委会、镇政府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镇政府提供村委会集体土地,开发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该地块的一、二级合作开发,并约定开发公司在收回垫付款后,享有建成后各类物业建筑面积80%的固定比例分配权,同时约定“开发公司垫付的款项在利益分配时,由开发公司在村委会应得的可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中,或在村委会委托开发公司销售的物业收益中予以扣回”。村委会据此认为该协议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或是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