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其一,诚然,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罢工的权利,但是,宪法与其他法律也没有禁止罢工。例如,刑法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但没有规定非法罢工罪。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甲煽动的罢工行为根本不是非法行为,既然如此,其行为就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煽动行为。其二,从客观方面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以聚集众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前提。换言之,行为必须表现为众人处于集合状态的形式。出租车司法罢工时根本没有聚集在一起,不存在集合状态,当然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三类:宪法所保护、不构成犯罪的言论 但要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就必须明确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何在,或者说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目的何在。这是因为,只有明确了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目的,才能知道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才能确定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因而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原本是个宪法问题,我对此没有研究,但参考国外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我认为,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政治性的。因为《宪法》是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后规定言论自由,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这说明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一方面是民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是政治信仰的特点决定的。“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现实主义法学家瑟曼·阿诺德曾经指出:“没法让我的智慧同哈特教授的汇聚,让我们两人的智慧‘成功汇集’,‘超越我们任何一人的智慧’。理由是,我不认为他的智慧真是智慧,而且我肯定他对我也看法相同。要把我们两人关在一间屋子里,通过我们的‘集体思考'‘成熟’过程,直到我最终同意哈特教授的目的论,才放了我们,这对我们俩都会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被终身监禁。” 显然,任何人都不应当认为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就是真理。“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在民主社会里,公共意见或者公共决策的形成,需要公众的参与。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是公共意见的自由形成的最好方式。事实上,政府与立法机关在一些决策方面也利用了这种方式。如立法机关在网络上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就旨在听取国民的意见。在就某项公共事务做出决策之前,任何人,不管其年龄、性别、种族、党派,也无需缴纳任何关费用,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益的看法,可能被决策者采纳;无益的看法,决策者可以不管不问。即使网民的意见不同,也可以供决策者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