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作者 张明楷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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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1/27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然包括了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解释,均是指对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秩序的扰乱,而不是对网络空间秩序的扰乱。社会秩序是公共场所秩序的上位概念,既然网络空间秩序不是社会秩序,就更不可能成为公共场所秩序。 总之,言论自由的程度或者边界,要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目的出发,通过衡量言论的社会价值及其可能产生的危险或者造成的侵害,得出妥当结论。值得宪法保护的言论,不成立犯罪;宪法不保护的言论并不直接构成犯罪,只要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且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时,才成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