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的98条裁判规则大汇总
NO.5-263-2 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NO.5-263-3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数额巨大,应以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认定。 NO.5-263-5 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只要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7 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8 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9 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NO.5-263-10 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物品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1 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开始实施暴力威胁等方法行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着手。 NO.5-263-1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NO.5-263-13 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NO.5-263-14 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5 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6 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7 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NO.5-263-18 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NO.5-263-19 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NO.5-263-20 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NO.5-263-21 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被害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22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NO.5-263-23 为毁灭债务,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24 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