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的98条裁判规则大汇总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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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6/11
NO.5-263-115 实施盗窃行为后,持枪抗拒抓捕的,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NO.5-263-117 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的未遂论处。 NO.5-263-122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伤害后果的,应以抢劫未遂论处。 NO.5-263-123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共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NO.5-263-124 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127 以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的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28 以借钱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支付利息的,属于抢劫既遂后的后续行为,仍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29 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注: •本文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撰》(下卷)/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 •裁判要旨编号按书目顺序排列,缺失编号内容为非抢劫罪的裁判要旨,故未予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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