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诉法重点实务问题解析1

作者 Admin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5/12/21

  三是实行广泛的“建议审查”制度。包括普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有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是实行监督纠正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两高”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且作出司法解释的对应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存在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责令纠正的司法解释文件。目前,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新近取得的最具系统性优势的司法实践成果,必将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作出重大贡献。(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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