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重点实务问题解析1
作者 Admin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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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12/21
三是实行广泛的“建议审查”制度。包括普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有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是实行监督纠正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两高”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且作出司法解释的对应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存在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责令纠正的司法解释文件。目前,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新近取得的最具系统性优势的司法实践成果,必将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作出重大贡献。(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