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理解和适用《新民诉证据司法解释》的8个法律要点
作者 郑学林宋春雨
来源 人民司法》2020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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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11
第三,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这种权利文书作为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源于实体法上的理由,其既可以基于实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作出判断,也可以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发生,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交付其保管的文书;
第四,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些财务资料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交易的主要过程,或者能够从中推定交易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
第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这属于兜底性条款,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审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规定了书证提出义务范围的兜底性条款,但这种 兜底性条款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书证提出义务一般化不能等同, 其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探索前四项之外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预留空间,而非将书证提出命令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与本案争议事项相关的事实。在适用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贯彻,并可以结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较为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3.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证明妨害法理,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一般情形,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通过这种间接强制的方法,对书证控制人课以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以促使其尽可能提出书证。对于恶意损毁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情形,由于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在证据法上也应令其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五)关于鉴定
鉴定是民事诉讼涉及专业性问题时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鉴定意见也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审判实践中,鉴定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参与不充分,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参与诉讼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等情形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这些都是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修改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1. 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缺乏必要审查,放任申请、“不鉴不审”;一些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不具体,委托鉴定之后不闻不问、不监督鉴定过程和期限,导致鉴定程序冗长、鉴定意见缺乏针对性。《修改决定》针对这些问题,加强了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和管理。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 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鉴定的释明和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要求,促使当事人及时、适当地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34 条第 3 款规定, 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属于委托书必要记载事项,而这4项内容一般需要在与鉴定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才能明确。通过关于上述规定,促进审判人员积极参与鉴定过程,有效行使诉讼管理职权,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2. 加强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对鉴定人的行政管理,归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但对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活动进行管理,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针对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不规范的情况,《修改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第一,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 规定了鉴定人承诺制度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处罚,要求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之前,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等,增加对其内心的约束,促使其谨慎、勤勉履行职责;鉴定人违背承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除应当退还鉴定费用外,由于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第35条规定了鉴定人 如期提交鉴定书的义务, 未按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当事人 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退还。
第三,第 42 条对鉴定人在人民法院 采信鉴定意见后擅自撤销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不仅 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还应当对这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并支持当事人关于鉴定人负担合理费用的主张。通过上述规定,促使鉴定人积极、诚实地履行职责,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六)关于电子数据
由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电子数据并非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形式,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没有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民诉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第116条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以及审查判断规则等操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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