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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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14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内,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1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加强对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承诺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