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1/09/06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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