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规制的几点思考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1/12/05

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规制的几点思考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刘恩民在服务地两当县老年大学的法律讲座

尊敬的两当县老年大学的各位学员及两当县干部局的朋友们:

你们好!作为一名来自山东孔孟之乡济宁被国家选派到咱们甘肃两当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志愿律师,非常荣幸,能够来到两当县老年大学进行法律讲座。既然是在老年大学进行法律讲座,我想自然是离不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老人法”)方面的话题。但是,由于今天我所面对的是老年大学中你们这些高素质、有水平的老人群体,相信你们对我国现行老人法一定是非常熟悉的,因此,我想如果说在这里单纯就老人法为你们进行法律讲座,不仅不恰当,而且也无必要。今天就算是来这里与你们就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规制进行交流,更多的是向你们学习,并通过你们及咱们两当电视台的记者朋友向社会传递这样一种信息,那就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为咱们两当县专门选派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并始终注重运用法律其中为包括咱们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倾情援助!既然是交流及学习,那么,今天我也就随感而谈,将我自己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规制方面的几点思考向在座的学员们提出来。

一、由老人法修订中关于热议的“将经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所想到的老人法的法律属性。

对于我国现行的老人法,是制定颁布于1996年,由于受当时的时代背景制约,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及已长期步入老龄社会的时代呼唤,故对其修改及重新制定不仅尤为必要,而且也确已提上国家立法修订的议事日程。涉及对老人法的修订事宜,通过新闻媒介,咱们清楚,议论最多的那就是针对目前老人情守老家现象所提出的建议将经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话题,对此自然有支持者,但是也有反对者,各有道理。究竟应否将经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对此,我不发表个人看法。至少有些问题我应该考虑:如果将经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那么像我如果在咱们甘肃从事一到三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就要首先考虑工作制度是否能允许我经常回家看看?我的父母都是农民,因年迈已不能农耕劳作,他们已随我与我的爱人、孩子在一起生活,我爱人也早已感觉与我的父母在一起生活非常温馨和谐,那么为了能够履行经常回家看看的法律义务,我是否要做爱人的工作将我的父母送回农村的老家生活呢?另外,既然能提出将经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议题,,那么为何不再提出将与父母一起生活写入法律的议题?这样的议题不更能体现对老人的精神抚慰吗?对于上述所考虑的问题,我们一会再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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