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在经典中寻找法治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2/20

现代法治是伴随着西方传统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过程产生的,众多启蒙思想家纷纷致力于反对个人特权、普及法律权威至上乃至法治信仰的理念。“在专制的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它情况。”潘恩的这句格言可谓彼时法治理想的经典诠释。此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建设尚处在转型的关节点上,中国人民选择以民主法治的方式回应历史的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权威,排除法外特权乃至人治因素的阻碍。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此后,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至于法律能否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取得权威地位,则尚待今人继续努力。

法治的经典命题

学说史上关于法治的定义和理论可谓众多,但无论是哪种,或许都已被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命题所涵盖:“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也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法律则是实行法治的关键。

西方后世的法治理论,大多以该格言为圭臬,或致力于阐发何谓良法以及如何制定良法,或着重强调服从法律的必要性,探寻保障法律实施、促进守法的各种文化制度因素。前者,人们一般将良法与正义、自由、公共利益等价值相联系,如乌尔比安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如托马斯?阿奎那说“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如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当然,也有学者将良法限定在法律本身,如富勒提出法应具有一般性、公布、清晰性、不溯及既往、不矛盾等八项内在道德。后者,洛克提醒到,“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的奥斯丁异常重视法律的命令属性以及违反法律命令的制裁,原因之一就是制裁能够保证法律获得服从。其思想的继受者哈特则对该思想做了修正,“之所以要求‘制裁’,并不是作为通常的服从动机,而是确保自愿服从的人不致牺牲给那些不服从的人。”由此,哈特还提出了守法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在当代,至为关键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服从法律,富勒将其称为“官方行动与公开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并认为“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取行动的时候,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守、并且对他的权利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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