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建立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与法院裁判文书说理衔接机制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07/15

摘要: 从今天上午在济南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人民法院将探索建立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与法院裁判...

  7月9日,记者从上午在济南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人民法院将探索建立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与法院裁判文书说理衔接机制,充分重视律师在诉讼当中发挥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切实保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中的各项诉讼权利,突出保护律师在庭审当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律师权利最集中的表现是在庭审环节。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法庭辩论、举证质证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保护律师的权利。”贺小荣说。

  人民法院将探索建立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与裁判文书说理进行有效衔接机制。“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将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如何采纳以及不采纳的理由都予以在裁判文书中回应,以此确保律师在庭审当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贺小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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