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诉讼时效裁判一般规则

作者 陈枝辉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浏览 发布时间 14/07/18

  实务要点: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应依据变更后的主合同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进出口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兆麟支行、哈尔滨进出口集团公司与哈尔滨进出口集团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刘贵祥),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评析》(200201/1:207);另见《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的具体认定问题以及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的认定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634)。

  10.公司清算过程中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承担

  ——出资人对公司资产清算未尽勤勉谨慎职责,以致部分债权丧失诉讼时效,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应相应赔偿。

  标签: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公司清算—出资人清算责任—应收账款

  案情简介:1997年,进出口公司依与实业公司合作经营协议通过实业公司对外预付货款,因实业公司未全部对外付款,导致生效判决认定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贸易公司货款37万余元及诉讼费1万余元。2000年,实业公司歇业审计。2002年,进出口公司以实业公司出资人对应收账款16万余元未主张权利导致清算后超过诉讼时效,诉请赵某等10名股东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歇业后,其财产清算人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妥善处分公司资产。按实业公司歇业审计,其可处分的资产有应收账款。对于应收账款,不能一概而论,即使已过诉讼时效的,亦应按不同性质分别对待。清算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造成的损失,与出资人清算无关;未超过时效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进出口公司要求股东赔偿,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对于清算期间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部分,确实与清算人的职责相关。作为清算责任人,对公司财产的清算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谨慎履行清算职责,以维护其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实业公司清算人对公司资产清算未尽勤勉谨慎职责,以致其部分债权丧失诉讼时效,由此造成公司资产减少,降低公司偿债能力,侵害了进出口公司等债权人利益,清算人负有责任。按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资人是公司的清算责任人,赵某等均为公司出资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赵某等系通过决议决定公司歇业,协商清算义务,赵某等内部的清算责任约定,可在其对外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其内部约定分配责任。同时,赵某等在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后,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债权,应积极催讨,行使债权人权利;并在催讨所得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进出口公司以贸易公司诉讼后其所负担的三起案件的受理费作为损失部分要求赵某等赔偿,因实业公司收取进出口公司货款后,未如数给付通润公司,导致进出口公司涉讼并承担诉讼费,均系实业公司违约造成,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赵某等赔偿进口公司货款16万余元,并在清理实业公司财产范围内返还进出口公司货款21万余元及诉讼费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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