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 Admin 浏览 250 发布时间 14/07/28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部分案件在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

  该负责人强调,这些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应对社会舆论压力 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等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案例所涉相关重大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记者:这几起案例的典型性是什么?有何借鉴意义?

  负责人: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关注,例如前几年的“彭宇案”以及这次发布的许云鹤案、吴俊东案等。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在案件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我们认为,一是这些案件要么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需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推理,像这次公布的天津的许云鹤案件、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等;要么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各个机动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种责任基础是什么?都不无疑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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