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4/07/28

  二是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的被告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并且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例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等。有的被告或者社会舆论则认为法院判决认定责任不公平,例如曾明清案。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看,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以,这一些案件以及它们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我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法官不仅需要审核证据,还要善于利用常识、经验、推理等资源,这也是对法官要求较高的部分”

  记者:在当事人各执一词而又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

  负责人:可以说,缺乏直接证据,当事人又各执一词,这种现象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就可以拒绝裁判。以这次发布的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为例,在这个案件中,现场无监控录像、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碰撞经鉴定无法确定、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也无法作出认定、证人证言前后陈述不一。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了以下证据和事实:一是原被告、证人在交警队的陈述及现场图片;二是事故发生路段为双向机非混合车道,全宽6米、单向宽度为3米;三是事发时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档位为五档、速度较快;四是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宽度为1.24米,吴俊东超车后,胡启明倒地点距离道路右边1.2米;五是吴俊东超车时,对向驶来一辆黑色轿车,极有可能造成吴俊东超车后右驶;六是胡启明妻子是跨腿坐在电动自行车上;七是超车时三轮摩托车与自行车的横向距离仅40至50厘米。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认定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翻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吴俊东超车时距离电动自行车过近、速度过快的不当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这个案例说明,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至少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事实。二是对现有证据综合判断,通过证据评价,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法官不仅需要审核证据,还要善于利用常识、经验、推理等资源,这也是对法官要求较高的部分。最后,如果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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