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4最新民事裁判规则
案例索引: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李明义,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133)。 点评:人身损害常规赔偿项目之医疗费医保部分如何处理在实务中做法多样,此文应对社保制度完善将发挥积极的司法推动作用。 3.无偿代驾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为义务帮工关系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利益无偿代驾交通肇事的,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偿代驾 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饮酒,请朋友郭某代驾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梁某受伤,交警认定郭某全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车辆饮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无支配力,车辆运行目的亦受车辆所有人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驾驶人驾驶车辆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车辆所有人回家,车辆所有人享有运行利益。驾驶人处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其系代驾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无偿代驾纠纷中,无论是否存在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适用的范畴,车辆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见《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王友祥,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138)。 点评:以往实务习惯将负全责或主责的肇事驾驶员纳入赔偿主体,本案从帮工法律关系角度解读无偿代驾人的责任,合法合情理。
4.股票、黄金、名画、彩票、借款利息,离婚怎么分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自然增值是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 标签: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收益—投资收益—自然增值 案情简介: 2013年,郭某诉冯某离婚案。关于财产分割,双方对以下财产应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①冯某婚前购买的18万元基金,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离婚时市值20.1万元;②冯某用婚前继承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出借给他人,获得利息240万元;③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2000克和100万元购买的名画,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名画价格飙升至600万余元;④郭某婚前炒股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不断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36.5万元;⑤郭某婚前持有某国外公司股权,婚后郭某置换成股票100万股,并因增发变为300万股;⑥郭某用婚前财产购买彩票,税后奖金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