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4最新民事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可依《物权法》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案例索引:见《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以撤销》(沈丹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154)。 点评:宏大国家政策及法制原则在基层常会被乡村社会习惯规约所忽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离不开司法力量。需真正送法下乡。 7.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时的工程款结算依据 ——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 标签: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 案情简介:2009年,建筑公司经招投标成为物流公司建设工程中标单位,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500万余元,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随后双方另签补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5000万元(以决算为准),并另行约定了逾期双倍利率及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条款。2011年,双方所签工程结算报告确认工程造价为5800万余元。2012年,就拖欠的2500万余元工程款,建筑公司诉请物流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款与违约金计算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当事人就诉争冷库工程,前后签订了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与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未经备案,且在工程价款上进行了重大变更,而工程价款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该补充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欠付的冷库工程款与违约金计算应以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物流公司主张依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计算,因该合同无效,故不予支持。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2500万余元工程款,并按备案合同约定标准支付450万余元违约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