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4最新民事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本约还是预约,不能仅依协议约定,而应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约定内容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见《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与界定——申请再审人成都迅捷连锁有限公司与申请再审人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友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司伟,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件解析》(201401/57:190)。 点评:提审一改原审对合同性质认定,从事实本约角度廓清迷雾,理据丰赡。近年少见优秀裁判文书之一。司法智慧,不外如此。 10.当事人对自认的案件事实反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对方陈述事实认可,属于自认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嗣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标签: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禁反言—自认 案情简介:2011年,万某出借8000万元给贸易公司,成某向万某出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书。2012年,就实际出借的6750万元借款本息,万某诉请贸易公司与成某连带清偿。一审判决支持万某诉请后,成某提出上诉,上诉状中认可连带责任,但要求不承担利息。二审中又主张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 法院认为:二审中,成某在其上诉状中明确认可了出具承诺书事实,认可自己对6750万元借款的本金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自认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既然程某未就承诺书真实性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应作为焦点进行审查。嗣后成某提出否认承诺书真实性主张,属对自认行为的推翻,亦有违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成某该反悔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成某对贸易公司所欠万某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该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属于该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下,法院应予准许。自认的当事人嗣后反悔的,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