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湖北省高院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死刑判决

作者 小牧 来源 湖北日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4/08/08

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19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并处罚金三亿元改为单处罚金一亿元;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上诉人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五年改为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上诉人旷晓燕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的认罪、悔罪态度,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建议,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二十年改为十九年、由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上诉人的亲属、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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