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死刑判决
作者 小牧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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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08/08
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19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并处罚金三亿元改为单处罚金一亿元;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上诉人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五年改为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上诉人旷晓燕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的认罪、悔罪态度,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建议,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二十年改为十九年、由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上诉人的亲属、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