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2014《审判监督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作者 小牧 来源 天同 浏览 发布时间 14/11/03

  ——劳动者销售提成能否计算至其月平均工资之中,须结合经济补偿金性质、用人单位支付能力及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标签: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销售提成—月平均工资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刘某提出离职,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而未办理离职手续,随后纸业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刘某诉请纸业公司赔偿时,关于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刘某上一年度27万余元销售提成能否计入月平均工资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销售提成确属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但销售提成能否计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结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从本案纠纷发生时实施的《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来看,主要用于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劳动者一般处于需要帮助的地位,故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既要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基于此,本案中刘某要求将其销售提成即奖金27万余元计算至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显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符,亦远远超出了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对用人单位而言,亦有失公平,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销售提成确属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但销售提成能否计算至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结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湖北高院(2010)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110、00157号“刘某与某纸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见《刘正祥与武汉秉信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401/47:199)。



  2.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应以股权转让形成达成合意为前提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原股东与第三人就转让价款数额、付款时间及方式在内的完整对价达成合意为前提。


  标签: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转让合意—完整对价


  案情简介:2006年9月10日,泵业公司股东会决议以1:3的价格对外转让股权,作为9名股东之一的瞿某在决议上注明“本人决定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之股权”。同日,瞿某分别与陈某等另5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随后,持有公司51%股权的丁某将其与第三人曹某于2006年9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寄发给瞿某,履行股权转让的同意程序和优先购买程序。瞿某以其不同意该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方式为由拒绝,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优先购买权已在2006年9月10日形成,要求丁某等股东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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