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2014《审判监督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作者 小牧 来源 天同 浏览 发布时间 14/11/03


  4.无证或醉驾肇事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


  ——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2009年,栾某无证酒后驾驶,致崔某车辆损失,经鉴定,车损价值及鉴定费、施救费共4万余元。崔某诉请栾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是依其与投保人缔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性质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务院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而制定,该条例就保险公司上述合同责任所作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冲突。根据该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崔某就其财产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诉请。


  实务要点: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监他字第6号答复意见,见《无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崔志霞、栾瑞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邱明、郭魏,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401/47:163)。



  5.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损失,要求在全部交强险分项限额之和内赔偿的,不应支持。


  标签: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交强险—分项限额


  案情简介:2009年,栾某驾驶机动车致崔某车辆损失,经鉴定,车损价值及鉴定费、施救费共4万余元。崔某诉请栾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余元的范围内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分类设置责任限额的方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限额赔偿的原则。交强险的限额本身就是分项确定的,所谓全部限额,亦系分项限额相加之和,而并不存在独立的所谓“全部限额”。故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