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4最新裁判规则七条
作者 小牧
来源 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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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12/16
实务要点: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未有效利用通常救济程序的情形中,应将裁判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作为重点考量,不再为其提供非通常的再审救济渠道。只有在当事人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才允许对该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王某与某工程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再审补充性原则:一审普通程序与再审程序关系之厘定——王某与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盘锦华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最高院环境资源庭;杨祥,清华大学法学院),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401/4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