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呼格吉勒图父母能获得哪些赔偿?

作者 小牧 来源 中华律协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19

  呼格吉勒图被错误执行死刑,符合上述规定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呼格吉勒图的死亡,给其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另外其父母十多年的申诉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无论从法律或情理上,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都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根据上述规定,呼格吉勒图父母可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47580*35%=366653元。同时,有关机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呼格吉勒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父母赔礼道歉。


  (三)其他赔偿或补偿


  上述赔偿金相对于呼格吉勒图的生命及其父母十几年的申诉所付出的成本及精神上受到的重创显得如此微不足道。迟来的正义难以用金钱的形式得以彰显。笔者认为,对于呼格父母,当地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提供养老保障。提供经济补偿早有前例,如1989年被冤杀的滕兴善,其子女在2005年获得的赔偿中,不仅有湖南省高院的国家赔偿款,还有麻阳县政府的经济补偿款。另外,呼格父母在呼格被冤杀时并非需要呼格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但当地政府从人道主义出发,应该尽量照顾好呼格父母的生活,理应补偿呼格父母十八年来的抚养费用,并安排好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措施。



  本案中,“迟来的正义”固然可贵,但代价实在太高。给予呼格父母较高的国家赔偿,不仅是为了抚慰呼格被冤杀而给其父母带来的巨大心灵伤痛,也是为了告慰呼格的在天之灵,同时也给铸成错案的内蒙古相关法院乃至全国的司法系统一点点刺激,尽早建立起防止冤案错案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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