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质疑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程序不当:两部委越权

作者 祝强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20

        11月28日和12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密集发文称,将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征收细则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尚未上升到税法的高度,所以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一直以来,公众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字眼并不陌生,在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税收法定,其余多是国务院授权,尽管如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短期内频繁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仍然引起一些人的质疑。


  山东省律师祝强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或决定汽、柴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两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并无任何法律效力,绝不能因为其中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概念,就可摇身一变成了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无权以部委通知的形式决定消费税税率”。


  据悉,当前征收汽、柴油消费税的法律依据是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对此,祝强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机构、单位等,均无资格、无权利予以决定”。


  在他看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两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应因其中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就可变成了行政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不能说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税暂行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尚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按以往的惯例,调整消费税只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再以部委名义发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1990年,中央政府在海南试点成品油消费税,并实现费改税。2009年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出台。今年4月,财政部官员表示,相比日本、欧洲等国,中国燃油消费税比例仍有上调空间,政府将择机再次上调燃油消费税。


  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时隔半月,在国际油价暴跌的窗口期,12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再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对此,一位接近财政部的相关人士表示,两次上调虽然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但更多是国务院的要求,这两个部委只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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