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质疑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程序不当:两部委越权

作者 祝强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20

  12月12日,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答问中,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不仅如此,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


  不过,这些似乎并不能成为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合理理由。


  祝强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中,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中,则无“经国务院批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部九十四条中,用“批准”概念的共有12处,用“决定”概念的共有32处,从立法法涉及“批准”和“决定”的规定中明显看出,“批准”和“决定”是两个内涵存在本质区别的法律概念,彼此不能混淆不能代替,更不能等同。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中的“经国务院批准”,根本不能代替更不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二款中所规定的“由国务院决定”。


  对此,施正文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是消费税的征收主体,所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该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来调整消费税。


  对于祝强的质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并没有给出解释理由。


  施正文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未来,应该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消费税立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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