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23

20.5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委托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20.6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20.7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分析,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四章 投资协议签署阶段


 投融资方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订投融资协议,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投融资项目必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各方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批准申请。


第20条 投融资协议的起草


投资协议是投资过程中最核心的文件,建议参考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2007年4月更新的A系列优先股权购买协议,起草投资协议。


20.1  投融资协议的主合同,除投融资方式、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20.1.1说明投融资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0.1.2投融资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1)投融资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投资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信等特殊行业时,投资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投融资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投资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并不与其他交易发生冲突;


(3)投融资各方因投资项目所作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


(4)完成尽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和法律意见满意;


(5)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能履行投融资交易。


20.1.3投资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1)融资方向投资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投资事项的重大问题;


(2)投资方向融资方保证具有实施投资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


(3)融资方如实履行投资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


20.1.4确定投资条件,确定投融资总款项。


20.1.5设定投融资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投融资协议的顺利履行。


20.1.6确定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20.1.7限制竞争条款。


20.1.8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20.1.9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投资方如因融资方在投资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融资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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