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23

24.3投资标的交付。


投资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投资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投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本退出阶段


 投资款的退出是中小企业投融资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成功的投资,退出将实现中小企业用款目的及最终实现投资方资本增值的投资收益;对于失败的投资,退出可以使投资方收回部分投资本金,减少损失的扩大。


第25条 退出的方式


退出的基本方式有四种:回购股权、偿还借款、公开上市、破产清算。


第26条 回购方式退出


融资方的原股东、管理层或融资方自身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回购在操作程序上与股权转让基本相同,只是这种回购要依赖于双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中有关回购的条款。


在回购方式退出时,投资方律师协助委托人起草股权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中注意选择回购的方式、合法性、办理相关股权变动手续等。融资方自身回购会导致减资的出现。


第27条 清偿方式退出


根据投融资协议等法律文本,融资方按期向投资方偿还投资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


第28条 公开上市方式退出


由于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上市标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接纳大中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建议选择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


第29条 破产清算方式退出


破产或清算是风险投资各方最不愿看到的结果,然而却是投资失败后资金退出的必经之路。当一个风险公司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的时候,对企业资产进行破产清算是减少损失最好的办法。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