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委托人认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 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四)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依法协助申请人审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