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我省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列入放开的政府定价项目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25

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4】40号),要求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已经省政府同意的《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进一步放开具备市场竞争条的政府定价项目,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并明确列出了27项我省放开的政府定价项目,其中第23项为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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