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诉讼案件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三);委托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四),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损害赔偿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五),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律师工作 1、对于诉讼案件,开具律师事务所函,与授权委托书等一并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必须收取原件的,要制作《收取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及具体管辖法院的选择;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精神;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六)。 4、代理赔偿权利人赔偿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4.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措施; 4.2起草民事起诉状; 4.3制作赔偿清单; 4.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嘱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的相关行业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法医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鉴定事宜的,应建议通过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确定。 5、代理赔偿义务人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5.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5.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