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0

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诉讼案件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三);委托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四),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损害赔偿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五),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律师工作


1、对于诉讼案件,开具律师事务所函,与授权委托书等一并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必须收取原件的,要制作《收取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及具体管辖法院的选择;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精神;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六)。


4、代理赔偿权利人赔偿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4.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措施;


4.2起草民事起诉状;


4.3制作赔偿清单;


4.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嘱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的相关行业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法医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鉴定事宜的,应建议通过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确定。


5、代理赔偿义务人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5.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5.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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