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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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12/30
若因特殊原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距上诉期间届满不足24小时的,建议无偿帮助当事人草拟《民事上诉状》。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批。 4、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依档案目录的要求全面的装订文件,装订完成后应将档案交于行政办公室存放。 档案目录: 1.《收案审批表》、《检索结果一览表》; 2.律师服务费票据; 3.《接待谈话笔录》、《风险提示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5.所有当事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 6.《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赔偿清单》; 7.《答辩状》; 8.《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提纲》; 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9.本方《代理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代理词》; 1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及本方当事人的意见笔录; 11.《送送回证》、《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12.《结案审批表》; 13.关于办理本案的其他材料。 案件代理庭审中的工作、执行中的工作、申诉中律师的工作,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本指引未尽其他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