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0

若因特殊原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距上诉期间届满不足24小时的,建议无偿帮助当事人草拟《民事上诉状》。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批。


4、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依档案目录的要求全面的装订文件,装订完成后应将档案交于行政办公室存放。


档案目录:


1.《收案审批表》、《检索结果一览表》;


2.律师服务费票据;


3.《接待谈话笔录》、《风险提示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5.所有当事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


6.《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赔偿清单》;


7.《答辩状》;


8.《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提纲》;


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9.本方《代理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代理词》;


1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及本方当事人的意见笔录;


11.《送送回证》、《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12.《结案审批表》;


13.关于办理本案的其他材料。


案件代理庭审中的工作、执行中的工作、申诉中律师的工作,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本指引未尽其他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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