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 案 第六条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