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1191 发布时间 14/12/31

    (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七十六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七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第七十八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第七十九条  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八十条  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的合法性;


    (四)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五)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六)书证的来源。


    第八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三)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四)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五)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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