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七十六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七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第七十八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第七十九条 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八十条 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的合法性; (四)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五)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六)书证的来源。 第八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三)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四)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五)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