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八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有无剪补;


    (三)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四)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第八十三条  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八十四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主要性和关联性。


    第八十五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律师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第八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八十七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六节  参与法庭辩论


    第八十八条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第八十九条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第九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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