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九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节 参与调解、和解 第九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第九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八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九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九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五章 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九十六条 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二章第一节。 第九十七条 律师担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在开庭前做好随时开庭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主动灵活,适时提出证据,向双方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 第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 (一)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 (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可以根据二审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