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九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节  参与调解、和解


    第九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第九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八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九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九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五章  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九十六条  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二章第一节。


    第九十七条  律师担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在开庭前做好随时开庭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主动灵活,适时提出证据,向双方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


    第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


(一)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


(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可以根据二审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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