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百零二条 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 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第一百零五条 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力。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力。反诉请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零八条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 第一百零九条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及和解协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特别程序中律师代理 第一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可以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起诉人、选民委员会、有关公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