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1192 发布时间 14/12/31

    第一百零二条  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  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第一百零五条  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力。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力。反诉请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零八条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


    第一百零九条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及和解协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特别程序中律师代理


第一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可以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起诉人、选民委员会、有关公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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