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代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三)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申请时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 (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律师授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运用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证明涉案财产为无主财产。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财产认领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认领该财产的请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的请求。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代其撰写并向有关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应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申请再审: (一)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代当事人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让当事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一、二审诉讼情况,提交尽可能完整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可与一、二审代理人取得联系,以便全面掌握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