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代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三)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申请时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


    (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律师授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运用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证明涉案财产为无主财产。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财产认领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认领该财产的请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的请求。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代其撰写并向有关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应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申请再审:


    (一)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代当事人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让当事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一、二审诉讼情况,提交尽可能完整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可与一、二审代理人取得联系,以便全面掌握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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