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律师查阅有关材料,可着重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几方面申诉理由:


    (一)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使原判决、裁定的基础丧失;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或是伪造的,或者有充足理由说明主要证据不能成立;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适用的法律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诉书不能使用攻击、侮辱原审法院或法官的用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代当事人递交申诉状和再审申请的同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第一百四十条  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审向案件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在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情况下,律师仍可担任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如果是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的规则与一审规则相同,如果是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则与二审规则相同。


第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向票据持有人了解其取得票据、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代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事实;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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