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或申报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律师应当代理票据持有人在公示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中报期满但人民法院尚未判决时,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帮助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并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之规定,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或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进行有关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的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请求;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


    (四)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


    (五)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相关证据;


    (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第一百五十一条  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破产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二)破产企业的会计报表;


    (三)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明细表(账面值)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四)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五)破产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名册及其自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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