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六)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按期更正、补充材料。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应当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上诉。


第二节  申报债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债权人的律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及时申报登记债权。申报债权应当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据。


    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


    (二)债权的性质、数额、期限;


    (三)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发现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扣划债务人款项还贷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回。


第三节  出席债权人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律师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代理出席债权人会议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及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债务人的律师应当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审核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数额和债权性质,根据需要提出并使债权人会议议决和解协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协助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并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帮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之后的7天之内提出。


第四节  代理申请和解与整顿


    第一百六十一条  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和解协议草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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