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名单和债务人名称;


    (二)总清偿债权数额和各债权人债权的性质、数额;


    (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四)清偿债务的办法;


    (五)清偿债务的期限;


    (六)担保人的名称、住所和担保内容;


    (七)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在对债务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和议决中,债务人的代理律师先应就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向债权人会议作详尽的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提问,然后请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就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逐项进行讨论,并可以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债务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理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整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破产整顿申请书、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说明书、债权债务对册和破产整顿方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材料,确定债务人进行和解整顿的可行性的现实性,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草案。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核担保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公告后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按和解协议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律师对整顿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整顿领导小组进行质询和查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债权人的律师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宣告该企业破产:


    (一)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要求终结整顿或者解除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第五节  参与破产清算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经授权代表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签订破产企业交接书(或称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交接书后应附交接清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当协助清算组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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