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破产企业未到期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提出法律意见,经清算组同意后提请法院裁定准许。 第一百七十条 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取回权。代理行使取国权的律师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行使撤销权,可以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主要是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应当依法追收破产企业在外债权及财产,包括收取或转让投资利益,并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提请法院裁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协助审核申报登记的破产债权是否成立。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的破产债权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对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的审核; (二)对债权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的审核; (三)对债权数额的审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的律师初步审核债权后,应确定申报的债权人名单和债权的性质。数额。在债权申报三个月期满时,及时与法院联系,填写债权申报确认明细表,以备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 第一百七十五条 破产债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律师应与会计师等有关人员共同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制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处理和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将上述方案连同所需费用报告法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制定破产清偿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法院裁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的律师,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或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时,可以代理或协助清算组及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