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其他涉及民事方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一百八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


    律师应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申请执行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律师应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律师应审查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对执行标的有主张的权利。


    律师应审查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该第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执行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执行代理人的,应由所在地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委托律师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领取标的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节  执行代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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